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首办责任制,提高办理控告、举报、申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办案工作流程》和南京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控申工作首办责任制,是指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内部分工,认真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等案件,严格责任,负责到底,将问题或群众诉求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 实施首办责任制,其根本目的是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努力解决久诉不息问题,做到“案结事了”,减少重复访、越级访等现象,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落实和检验首办责任制的根本标准。 第四条 首办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三)注重效率,讲求实效; (四)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第五条 首办责任制的工作要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严格责任、负责到底。 第六条 首次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控申、举报案件的分管检察长、业务科室、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领导、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 第七条 首办责任制被告分级负责制度,各司其职。 检察长是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院首办责任制实施,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控申案件要亲自协调。 各分管检察长负首办领导责任,对所分管业务科室办理首办案件进行跟踪、指导、监督。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是首办责任制的具体落实人,负责对本部门承办案件的落实、检查、督促,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要亲自承办。 承办人对所办理的控申、举报案件负首办工作责任。 第八条 控告申诉检察科是落实首办责任制的具体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与权限为: (一)对本院管辖的控申、举报案件进行接待、受理、审查、分流; (二)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对属性不明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进行初查; (三)答复信访人;协助和配合首办责任部门、首办责任人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答复信访人。 (四)对分流到各部门的首办案(事)件进行跟踪、催办、督办。 第二章 接待与受理 第九条 对信访材料实行归口管理制度。控申、举报等信访事项由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分流。 其他部业务门在办案中发现案件线索或收到属于本院管辖的控申信访材料,应当在三日内交举报中心审查、登记和分流。 第十条 首次接待群众来访的人员是首办责任人之一。在接访时应当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耐心听取、询问详细、记录清楚,答复明确。 第十一条 来访人首次向检察院提出信访事项,要填写《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载明其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控告或举报内容摘要等项内容。来访人无书写能力的,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二条 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审阅来访人提交的信访材料,做到了解事实清楚,掌握问题全面。信访材料内容不明确、不完整的,要仔细询问,详细记录,作为信访材料的补充。 接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将上述材料及内容作为涉密文件管理,严禁向被控告、举报的单位或个人透露。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于收到的信访材料后,认真进行审查,分类登记,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并在七日内完成分流。重要举报线索、重大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登记、审批分流。 第十四条 对于下列控申、举报案件线索按“首办责任制”要求进行登记、管理、查办: (一)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线索; (二)民事申诉案件线索; (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线索; (四)上级党委、人大及其领导、上级检察院及其领导交办的案件; (五)本院检察长接待、批交办的各类信访案(事)件。 第十五条 对于匿名信访的,又无具体的控申或举报事实、管辖不明、无法归口办理的信访材料,按照一般案件线索进行管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批准,予以缓查或存查。 第三章 分流与承办 第十六条 经过审批的控申、举报等信访材料,进行以下分流: (一)对于涉检控告、举报、申诉且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案件,根据其性质,分别分流到反贪局、渎侦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民行科、控申科等职能部门处理。 (二)对于非本院管辖的涉检信访案件、或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的控告、举报、报案,接待人员应当先行受理,审查审批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三)对于检察长接待并批办的案件,按检察长批示意见分流。 第十七条 对于按照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管理的首办案件线索,举报中心在向分流移送案件时,随案附《案件移送函》、《举报线索(首办案件)查处情况回复单》或《首办案件办理情况反馈单》,连同控申、举报材料一并移送给首办责任部门,同时注明办案期限、反馈要求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各承办部门是首办责任制的首办责任部门,负责首办案件的查处和善后工作。首办责任部门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当指定首办责任人,及时办理,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案件。 第十八条 首办责任人应当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首办责任部门应当将指定的首办责任人选及时告知给举报中心。 第十九条 首办责任人在接受首部门负责人安排的办案任务后,应当对控申、举报材料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分析和研究举报内容,根据不同业务部门办案工作流程,制定办案计划或查处方案,及时办理,限期结案。 第二十条 首办案件的办案期限自首办责任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办案程序与期限执行《刑事诉讼法》、《江苏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控申、举报案件或其他信访事项逾期未能办结的,首办责任人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延长办案期限报告,说明原因,办理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手续,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案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为三十日,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首办责任部门在办理完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后三日内将相关的手续材料复印件报举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首办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结,形成各类法律文书或办案材料,按照《江苏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结案手续,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结案。 第二十三条 首办责任部门结案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查处结果、办理情况完整填写在《举报线索(首办案件)查处情况反馈单》或《首办案件办理情况反馈单》上,并附相应法律文书等材料,反馈给举报中心备案。 反馈材料应当包括案件事实与证据、处理结果与法律依据、开展矛盾化解与善后等工作情况。 第四章 催办与督办 第二十四条 控申举报中心是首办责任制实施的监督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第八条第四款和其他控申举报、信访接待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对分流到各业务部门的案(事)件进行催办和督办。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对首办案件线索的管理,提高办案效率,更有效地对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办案工作进行监督,充分利用检察网络,开设《首办案件》专栏,实施网上跟踪、催办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 举报中心对分流移送到各部门的首办案件上网公示。公示内容为:受理日期与案号、涉案名称或诉求、移送日期、首办责任部门、首办责任人、结案期限、其他要求等。 根据信访工作要求和保密制度,下列内容不得公示:信访(举报)人姓名、被举报人(单位)或被投诉人姓名与名称、案情摘要等。 第二十七条 举报中心每月对分流到本院各业务部门的案件线索进行疏理,对办案期限即将到期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填写《催办函》,并于办案期限届满次日送达首办责任部门进行催办,限期办结。 第二十八条 首办责任部门应按规定签收举报中心送达的《催办函》,及时将办理情况和未办结原因填写在《催办反馈单》上,报举报中心备案;同时应当履行延长办案期限手续、拟定办案计划、增加办案力量,及时办理案件和反馈情况。 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和备案要求执行本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超过延长期限仍未办结的,控申科再予催办,直至案件办结、向举报中心反馈查处结果为止。 控申科将每次催办情况向检察长汇报,并通过《首办案件》专栏公示催办情况。 第三十条 举报中心对下列交办案件实施督办: (一)各级党委、人大交办或领导批示的案件; (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或检察长批示的案件; (三)本院检察长交办或接待并批示的群众信访案件。 第三十一条 交办案件或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首办责任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在办案期限届满前,办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延长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和备案要求执行本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 上报交办机关和有关领导。情况复杂需延长办案期限的经检察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下列案件或信访事项也应当督办: (一)群众集体上访、或多次举报、控告、申诉,首办责任部门未能在办案期限内结案,又未给群众答复的案件; (二)其他重大控告举报、申诉案件线索。 第三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逾期未结、需要督办的案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发《督办函》,送达办案部门,进行督促办理,限期办结。 首办责任部门对督办的案件应当优先组织和安排人员进行查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报举报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为提高首办部门和首办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心,举报中心对上述予以催办和督办的案件,以及每一次的督办情况上网公示。 公示内容与要求从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第五章 结案与答复 第三十五条 首办责任部门对举报中心移送的控申、举报案件或信访事项查办处理后,应当按照各自的检察业务职能,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查处结案后,将《举报线索(首办案件)查处情况反馈单》和《审查结论意见书》、《立案决定书》、《不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反馈给举报中心备案。 其他业务部门对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当将《首办案件办理情况反馈单》和处理情况、结案报告或法律诉讼文书送达举报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各级党委、人大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应当以院名义上报查处情况和处理结果。 举报中心在分流案件时,应当告知首办责任部门将审查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制作《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以院名义上报。 第三十八条 对本院检察长接待批办的信访案件,首办责任部门在办结后,应当制作《检察长接待案件查处情况反馈表》,报接待检察长审查签字后,连同有关材料移送举报中心备案。 第三十九条 首办责任部门及其首办责任人在办理首办案件时,应当坚持执法为民的法制理念,努力为信访人办实事、示实效,最大程度地满足他们的信访诉求;应当严格遵循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原则和要求,把息诉作为办案工作的最终目标,真正地做到“案结事了”。 第四十条 对于群众署名控申、举报或其他信访事项,做到件件有着落、件件有答复。 举报中心应当在收到首办责任部门案件办理反馈材料后的十日内,将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或案件查处结果通知信访人。 第四十一条 一般信访事项的答复工作由举报中心完成。对于涉及各职能部门和专业法律问题的答复,实行“谁承办、谁答复”,由首办责任人进行答复,举报中心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答复形式以书面为主,兼用电话答复和口头答复。电话答复的,应当启用电话录音功能。 采取书面形式答复的,由举报中心填发《答复举报人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信访人,另一份由被答复人签字后交承办人入卷。 电话或口头答复完毕后,应当将答复的时间、内容、结果、被答复人意见等整理成《答复笔录》,交承办人入卷。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不同意本院处理决定,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的,首办责任人应当从法律和事实角度,耐心说明情况,力争息诉。如果信访人提供的新的事实、证据或证据线索的,首办责任人应当对进行取证核实,并视调查情况作出维持原决定或重新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为避免重复信访、缠诉缠访现象,对信访人不服本院处理决定的控申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政协代表、检风监督员等参加答复,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方式,共同做好信访人的息诉工作。 第四十五条 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的,首办责任人应当事先将需要出示的证据、引用的法律、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准备好,或列出清单,在答复时做到条理清楚、脉络分明、逻辑严谨。 要将参加听证、答复的人员名单、听证与答复情况、各参与人的意见、以及形成的最终决定记录在《答复笔录》上,并由参与答复人、被答复人、承办人签名确认。 第四十六条 首办案件办结后,首办责任人将收集的证据材料、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法律文书,以及答复等材料进行整理,按照诉讼卷宗档案保管要求,及时装订、立卷、登记,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将首办责任制贯彻与落实情况纳入本院效能监察与考核机制。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办错案件的,按《人民检察院借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执行首办责任制不力,未能在办案期限内结案、处理不当,引发信访人集体访、越级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首办责任人组织处理、纪律处理;取消其所在部门当年评先资格; (三)对于贯彻落实首办责任制、认真办理控申举报案件、按时结案、办案质量好、妥善息诉、群众满意的,给予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评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优秀公务员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20日颁布的《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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