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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诉须知
[发布日期: 2009-08-25 ] 字号: 本文已被浏览过 911 次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二、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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