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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财产:偷14万元游戏币判10年半
[发布日期: 2009-08-25 ] 字号: 本文已被浏览过 819 次

在网吧内,疯狂的玩家常常为争夺一件价值上千元的装备在网上拼得头破血流。而衡量装备价值的是网上通行的虚拟货币,盗窃这样的虚拟货币犯法吗?

张某是个电脑黑客2008年初开始,张某与同伙利用黑客手段,获取了某市两家科技公司的账号和密码,盗得久游币、联众币和魔兽点卡价值14万余元,并在淘宝网上低价出售,截至案发,共获利8911.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本案中犯罪对象为网络虚拟财产,其是网络游戏开发商投入了时间、技术、金钱、劳动而产生,对网络游戏玩家具有使用价值。

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另外四名被告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被告人潘某犯隐瞒犯罪所有罪,被判罚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认为,本案有两大焦点问题:一是虚拟财产是否受我国刑法保护?检察官认为,虽然虚拟财产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私财产,但是其内在本质,符合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具有使用价值价值,应当认定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二是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问题。此案中,通过被盗公司与客户合同中约定的三种虚拟财产的进货价格,最终确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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