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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争吵害他人性命一时冲动换来牢狱之灾
[发布日期: 2009-08-25 ] 字号: 本文已被浏览过 888 次

案情简介:2007820日晚上6时许,唐某与被害人杜某等人在某餐厅吃饭,席间唐某与杜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杜某用手打了唐的头一下并声称要砍死他,唐某离开餐厅后非常气愤,心有不甘,产生了报复的歹念。当晚8时许,唐某携带两把大刀,又回到餐厅。趁杜某不备持刀砍去,杜某起来跑开,唐某继续追砍,致使受害人杜某的背部、大腿及手臂等多处被砍伤,送医院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5万多元。

检察官视点:近年来,故意伤害案件的比率大幅上升,且大多故意伤害案件都是因朋友之间的琐事之争而引起。这类犯罪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犯罪者往往年纪较轻,学历不高,心理素质和自控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只因一时愤怒或情绪失控,而失去理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夺取他人生命,酿成了恶果。这些犯罪者大多心胸狭窄、性格内向,不善于跟人沟通交流,遇事心胸不会宽容对待,受到挫折后容易产生消极情绪,因心理压力得不到及时排解,进而转化为行为的反向动力,使人出现侵犯与攻击他人的犯罪行为。

检察官认为,要有效降低此类犯罪的案发率,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导向作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特别是青年人和低学历者的法律意识。在社会生活中,大家要学会自我调节和减压,积极适应周围环境的变化,多点宽容和理解,凡事千万不要走极端。否则,很可能会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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